他谈到,《民法典》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之外,同时也非常尊重甚至鼓励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自由约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夏海龙则表示,表面上看,该规定显然出于优先保护妇女婚姻权益的考虑,与当前离婚纠纷中妇女往往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财产分配不公有关联。不过他认为,“虽然这一规定的出台基于优先保护妇女的良善本意,但现实中恐怕很难真正实现初衷。”
从隐私保护的角度,夏海龙表示,公民的财产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部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非经本人允许或通过特定司法程序,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单位对相关财产信息均负有严格保密的法律义务。
逯玉认为,该调证权应平等地归属于配偶双方,正如家暴的受害者有时是男性,则男性当然也应受到保护。“不过,在实践中的确是女方多数处于财产分割中的弱者地位。”
查询配偶财产也并非首次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中新网梳理发现,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江门市分别曾于2011年、2012年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夫妻一方可持有关证件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对方财产状况。
她表示,《条例》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数为女方)的权利,方便其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方便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从经济角度来看,这项规定有助于诉讼中女方财产分割诉求的实现。
这项法规对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状况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这大大减轻了夫妻一方的取证难度。”逯玉表示。
82922:com-www:82922:com规定妇女“查询配偶财产权”,合理吗?对此,中新网采访了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逯玉,作出相关解读。
据逯玉介绍,被废止的《婚姻法》和现行《民法典》无相关规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版)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在婚姻关系中,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弱势一方不知道,则很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一部分财产得不到公平的分割。”逯玉谈到,实际情况中,当婚姻中的一方有意识地规避或封锁财产信息时,另一方往往无法获取其真实、完整的财产情况。另外,异地取证成本会增加。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商业银行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皆对财产信息保密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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