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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的说法,停车场原本不是“公用”,而且也和当地村委进行过协商,因此在程序上不存在违规。不过,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里的“程序”并不只是土地用途、场地改造方面的合规,还应该包括和原有利益相关方的达成一致,即公示告知,并协商出各方均能接受的替代方案。具体而言,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在改造停车场时,理应清楚这块地原先是周边居民用来停车的。那么在改造之前,有没有进行过公示和意见征集?如果有,是否和提出反对意见的居民进行过沟通和解释?如果疏忽忘了,面对居民的投诉,又有过哪些沟通和补救措施?

要知道,为城市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征收,都要和“原住民”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一个街道综合执法局的职工车位,面对相关利益方的投诉和不满,凭什么能靠一句“不存在占用”就心安理得?

不妨再来看另一个案例,2021年10月,南京市城管局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率先拿出院内90个泊位中的20%与周边居民共享。截至去年底,南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共享泊位已经超过10万个,今年还要再新增5000个——都是城管,为什么在老百姓的观感中,却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极端?

pruburb:com-www:pruburb:com这是最近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接到的一例投诉,事情看起来很“小”,常州当地城管的回复也貌似“合规合法”,但所谓“合规合法”,并不意味着一定就“合情合理”。

在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越来越现代化的今天,“程序”不应再只局限于法规条例上的正确,还应该包括及时回应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和情绪需求。希望常州金坛区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能够和周边居民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哪怕是错时开放车位共享给周边居民,相信也能挽回大家不少好感。

一起来看前因后果:该停车场所处位置为当地村委集体所有,原先是用于出租的厂房,由于存在安全隐患,厂房被拆除,便在原址做了地面平整,方便周边居民停放电瓶车。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表示,尽管该停车场确实长时间开放给居民使用,但从未确定其用途为“公用停车场”。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证实,该停车场所处地块为原小坵村委所属集体建设用地,经与当时的小坵村委协调,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将厂房原址改造为停车场,其中部分用于周边居民停放电瓶车,另一部分用于职工停车。

✞(撰稿: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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