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针对此类现象,修订草案明确,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防范、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此外,修订草案还围绕不同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分级矫治和专门教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培训,发现欺凌和暴力事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应当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教育部门应当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文明校园建设内容,会同公安机关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
在工作机制上,修订草案新增了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安全、规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依法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与应用。根据条例,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明确江苏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建立健全长江三角洲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
李逵劈鱼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记者从会上获悉,本次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义务,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形成了打造数字化与智慧化预防系统、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
为减少、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修订草案新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条款。根据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若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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