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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该案的法官税云鸿提醒,离婚双方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安排,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教育费用等支出应在义务人合理负担范围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罗某某(女)与邓某某(男)婚内育有二女,双方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罗某某抚养,次女由邓某某抚养,教育费均由邓某某承担。2023年6月,长女在大足区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
2022年,邓某某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两万余元用于支付长女的教育费。而由邓某某抚养的次女现就读于大渡口区某公立小学,每学期学杂费700余元。罗某某以邓某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
黄金城网站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进行了约定。但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就读私立学校,产生的高额费用又该如何承担呢?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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